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水供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節水供水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堅持水資源節約利用和公共供水節約使用相結合,統籌規劃、因地制宜、講究效益的原則;堅持新建與改建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并舉的方針;全面落實節水措施,促進節約用水工作的開展。
推進區域供水,實現城鄉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的一體化供水。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組織落實節水型社會建設;其下設的揚州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受其委托,具體負責實施全市節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供水管理工作,指導城鎮節水,組織落實節水型城市建設;其下設的揚州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公室受其委托具體負責實施城鄉供水和城市節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改、經信、規劃、環保、衛生、財政、物價、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節水、供水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節水、供水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的供水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供水工作的領導,將這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加大節約用水資金的投入,并將節水供水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供水應急預案,規范突發供水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供水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第二章 計劃用水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和節水潛力,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權限做好行業用水定額的相關工作。
行業用水定額作為用水計劃、節水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取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取水計劃實行總量控制。
第八條 用水單位應當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建立原始記錄、臺賬和報表制度。
已取得取水許可的用水單位應當于每月上旬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用水報表,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用水單位編制的年度用水計劃進行審核,并根據制定的用水定額和全市年度取水計劃,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于次年1月31 日前向各用水單位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頒布的定額,結合實際核定使用公共供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按月進行考核。
第九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年度取用水計劃,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水量的,應當向下達取用水計劃的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擴大用水。
第十條 已取得取水許可的用水單位和個人超計劃取水的,對超計劃取水部分,按照累進加價原則加收水資源費。
?。ㄒ唬┏媱澣∷?%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資源費;
?。ǘ┏媱澣∷?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資源費;
?。ㄈ┏媱澣∷?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資源費;
?。ㄋ模┏媱澣∷?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資源費。
第十一條 居民使用自來水實行階梯水價,按三級實施,第一級用水量按基本水價執行,第二級用水量按基本水價150%計價,第三級用水量按基本水價200%計價。自來水階梯水價的調整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提出,經物價部門組織聽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非居民用戶使用自來水,超出核定用水計劃的,對超計劃用水部分應當按下列標準加收水費:
?。ㄒ唬┏媱澯盟?0%以下的部分,加收1倍水費;
?。ǘ┏媱澯盟?0%以上、20%以下的部分,加收2倍水費;
?。ㄈ┏媱澯盟?0%以上、25%以下的部分,加收3倍水費;
?。ㄋ模┏媱澯盟?5%以上、30%以下的部分,加收4倍水費;
?。ㄎ澹┏媱澯盟?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費。
加收水費以及居民超基本水價水費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委托供水企業負責征收。超計劃加收的水費及居民超基本水價水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于城市節水措施推廣、城市節水獎勵、供水管網維護等專項事業。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市)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城鄉供水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以及水資源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區域供水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期處置好(鎮)村小水廠并禁止其供水,協調解決供水單位在管網等供水工程建設改造中的矛盾,確保區域供水順利到位。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區域供水經營服務、設施管理維護等實施細則,確保區域供水的安全長效運行。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功能區管理,改善水環境。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在線監測和定期檢測相結合的供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并實現供水水源水質監測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監測制度,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加強對供水水質的日常監測。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供水水質監測結果。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居民飲用水的衛生監測,建立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在發生可能影響供水水質的突發事件時,城鄉供水、環境保護、衛生、水利等部門在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的同時,應當采取措施、跟蹤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特許的期限和范圍內從事供水生產經營服務。
供水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建設計劃、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管理有關的規定執行,辦理相關手續,經審核批準后實施。項目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應當通知城鄉供水、衛生、水利、環保等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八條 涉及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改裝、遷移供水設施方案,并報規劃和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或委托供水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投資建設與城鄉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需經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后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后方可連接。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供水單位同意,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加強城鄉供水管網和進村入戶支管網的建設和改造,確保區域供水有效運行。
第二十一條 在實施城市建設、改建等工程項目時,應當同步建設、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對其管理的供水取水口、凈水廠、管網、增壓站、計量儀表等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用戶計量水表及其以外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單位統一管理和維護;計量水表以內的供水設施屬用戶所有,由其負責管理和維修。
第二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確定的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對供水管道及其相關設施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埋設線桿,禁止從事挖坑取土、種植樹木等危害供水管道及其相關設施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谌∷?、沉淀池、貯水池保護范圍內設置排污管道和有毒有害場所;
?。ǘa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ㄈ┥米酝诰?、占壓、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ㄋ模p壞城鄉供水設施;
?。ㄎ澹┪唇浌┧畣挝煌?,擅自在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佬枰?,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ㄆ撸├@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ò耍┎鸪?、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
?。ň牛┧窖b、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ㄊ┢渌:Τ青l供水設施安全或影響正常計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和使用,其建設、維護和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用于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經過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進行清洗、消毒,并經具備資質的水質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
結算水表損壞的、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或經檢測不合格的,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更換。
結算水表不能計量的,用戶水費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結算水表需要分設、移表、增容、變更的,用戶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用戶不得擅自轉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飲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供水管網改造,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維護管理,降低管網漏水量。城市供水的漏失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水生產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制水損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水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供水報修電話,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
第三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確保供水安全。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開展水質自檢工作。項目自檢能力達不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應當選用獲證產品,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經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實行抄表到戶。
第三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要求向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按時報送供水水量、水質、水壓等信息。按月報送定額(計劃)用水戶實際用水量。
第三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城鄉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四章 節水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供給能力和社會發展水平,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修訂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h(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節約用水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用水管理,調整農業產業布局,發展高效節水型農業;推進灌區節水改造,開展農業末級渠道節水改造試點;推廣使用控灌、噴灌、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改進防滲措施,減少輸水損耗。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以水定產,以水定發展規?!钡脑瓌t,調整、優化城市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限制新上高耗水、高污染的工業項目。繼續深入開展火電、化工、造紙、冶金、紡織、建材、食品、機械等高耗水行業的節水行動,大力發展和推廣工業用水重復利用技術,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四十二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有關標準。生產后的尾水必須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從事餐飲、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務的單位,應當采用節水設備和設施。
從事洗車業務的單位(個人),應當采用低耗水洗車技術,建設循環用水設施,減少洗車用水消耗。
城鎮地區的園林綠化應當采用噴灌、微灌、滴灌等先進的灌溉方式,缺水地區園林綠化應當選種耐旱型樹木、花草。
第四十三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水管理,注重城市生活節水,推廣節水型水龍頭、節水型便器系統和節水型淋浴設施,促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第四十四條 非農單位(企業)和個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應當安裝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無用水計量設施或者用水計量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安裝或者修復。逾期不安裝或者不修復的,利用機械提水的取水量按水泵銘牌功率滿負荷連續運行計算;用水工程設施引水的取水量按最大引水能力計算。
農業灌溉用水,在目前沒有安裝計量設施的情況下,應當按作物用水定額折算,按畝計量;自流灌區及其他農灌區應當創造條件盡快安裝計量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供水設施和計量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用水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進行節水評估,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節水措施方案應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圖審查。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基建投資或技改經費。
建設項目的節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條件、水耗狀況與對比分析、節水措施、節水效果以及節水設施設計采用的節水工藝、技術特點、方案比較分析、標準和規范等內容,工業類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單位產品用水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量的比例等必要參數。
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提交節水設施竣工驗收資料,申請節水設施的竣工驗收,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通過的,建設項目不得使用,不得核定用水計劃,供水企業不得正式供水。
第四十六條 已建的建設項目,其用水工藝、設備及器具不符合節約用水要求的,應當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約用水技術改造。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設備。
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回用系統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四十七條 積極推廣應用節水型設備、器具,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設備、產品以及未通過節水產品認證和不符合本市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產工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水產品、設備的,用水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更換或者改造。
第四十八條 年取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每三至五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編制水平衡測試報告書。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平衡測試的技術指導和節水示范推廣工作。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加強節水示范推廣。
第四十九條 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嚴格控制超采、濫采地下水。加強地下水水質、水量、水位及補給能力動態監測和管理。
禁止在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護區域開鑿淺層地下水井;禁止擅自在城市、集鎮內居民住宅區等建筑物密集地區開鑿淺層地下水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 用水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⒔∪澕s用水責任制;
?。ǘ┰O立節水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ㄈ┙⒂盟涗浐陀盟y計分析,明確用水計劃、節水目標、節水措施,定期進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測試;
?。ㄋ模┘皶r準確地報送單位計劃用水情況月報表;
?。ㄎ澹┘訌娪盟O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_展節約用水宣傳。
第五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逐步建立水資源實時監控、資源優化配置和節水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取水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嚴格執行用水計劃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量較大單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標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給予預警提示。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水資源費中按一定比例設立專項基金,用于節水技改研究、節水措施推廣、節水設施建設、節水管理及獎勵等。
第五章 非常規水利用
第五十三條 鼓勵、支持非常規水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非常規水的利用效率。
第五十四條 鼓勵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運營單位,配套建設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設施和再生水輸配設施,將尾水再生利用。
第五十五條 在本市范圍內,規劃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ㄒ唬┙ㄖ娣e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
?。ǘ┙ㄖ娣e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學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ㄈ┮巹澣丝?萬以上或者日回用水量750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第五十六條 需建立非常規水利用設施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提出包括非常規水利用的工藝、技術、節水效果等方案,報經節水管理機構審查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 非常規水利用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建設計劃、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管理有關的規定執行,辦理相關手續,經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非常規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保障非常規水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非常規水用于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用途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標準。
非常規水用于河道、湖泊、水景類觀賞性景觀環境等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標準。
非常規水用于工業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產品等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標準。
非常規水用于農作物灌溉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標準。
非常規水同時用于多種用途時,其水質應當符合相應水質標準要求。
第五十九條 在非常規水供水管網可以通達的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非常規水:
?。ㄒ唬┏青l綠化、環境衛生、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設施用水;
?。ǘ├鋮s用水、洗滌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
?。ㄈ┯^賞性景觀用水、濕地用水等環境用水;
?。ㄋ模﹩挝?、居住小區等適宜使用非常規水的;
?。ㄎ澹┢渌m宜使用非常規水的。
第六章 節水獎勵
第六十條 節水先進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J真貫徹執行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有健全的節水管理規章制度,經常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群體節水意識強;
?。ǘ┙⒂盟y計制度、用水巡查制度和節約用水管理檔案, 用水計量設施齊全,用水臺帳準確完整、真實可信;
?。ㄈ┰陂_展水量平衡測試基礎上,制定本單位節約用水計劃,重視節水科研工作或推廣應用節水型技術,使用節水型設施,實行一水多用、循環利用,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萬元產值耗水量和單位產品耗水量低于同行業用水標準;
?。ㄋ模﹪栏駡绦邢逻_的用水計劃指標,按時足額繳納水費及相關規費。
第六十一條 節水先進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軌蛘J真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對所在單位節水風氣的形成、節水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節水措施的落實等起模范帶頭作用;
?。ǘ┰诠澕s用水新工藝、新方法以及新技術的科研、推廣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顯著;
?。ㄈ┚用裼脩舴e極開展節約用水,對用水器具進行節水技術改造,采取廢水利用等有效節水措施,家庭人均用水水平符合相關標準;
?。ㄋ模乐乩速M用水和擅自取水行為等違法行為予以舉報和制止,事跡突出。
第六十二條 節約用水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每年評選一次。對在全市節水和節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三條 節約用水獎勵評審工作小組由政府代表和專家組成,負責確定當年的獎勵名額及標準,并根據申報單位(個人)提供的資料對獎項進行評審。初步的入選名單應當在報刊或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給予獎勵。
對弄虛作假騙取節水獎勵的,取消其5年內的評選資格;已獲得節水獎勵的,收回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辦法所稱城鄉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公共供水是指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產、生活提供用水,但不包括專門用于生產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包括雨水和再生水。再生水是指污水、廢水經過處理,滿足特定用水水質標準的水。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原《揚州市市區供水節水管理暫行辦法》(揚政發〔2008〕23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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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節水供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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