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發[2005]77號通知印發,根據2012年3月22日鎮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鎮江市城市排水管理行辦法》的通知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12月3日鎮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鎮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排水管理,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市環境,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利用城市排水設施對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網、雨污水泵站、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用于接納和輸送城市雨污的水溝(河)、渠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使用和保護。
農業、畜牧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條 市住建局是本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實行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運行養護逐步實行市場化,可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運行養護單位。
第六條 市規劃、水利、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本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排水許可管理制度。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九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管理并重的原則
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將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以政府投資、社會集資、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建設。
第十一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結合城市防洪排澇的要求,組織編制年度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和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計劃。
第十三條 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本市排水專業規劃。需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自建排水設施,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其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要求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專業規劃配套建設排水設施、雨水收集設施以及雨水徑流等設施,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實行雨、污水分流。在已經實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區,不得將雨、污水混接。在暫不能實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區,應當實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流過渡。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及要求。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
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并且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接通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三級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必要時還當安裝專用計量及水質監測裝置。
第二十條 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必須向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排水申請,取得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排水戶提出排水申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業檢測井;
?。ㄎ澹┡欧盼鬯赡軐Τ鞘信潘O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設置至少能對水量、PH、 CODe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
(六)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至少能對水量、PH、 CODer、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ㄆ撸Ω黝愂┕ぷ鳂I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水經預沉設施處理后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水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排水許可證。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建設單位應向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領城市排水許可證。用于施工排水的排水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三條 需要繼續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延續。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必須接受城市排水監測管理機構的檢測。 對檢測不合格,且對城市排水設施構成嚴重危害的排水戶,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暫停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限期治理達標后方可恢復排水。
污水預處理后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單位,應將污水處理運轉狀況和排放水質化驗資料定期報送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排水戶必須按照排水許可證規定的排水水量、 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及排放口數量排放污水。
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
因緊急情況需要臨時改變排放水質、水量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相應的防范工作。
未經許可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污或超標準排污的,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有權終止其排水。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易淹易澇隱患點進行全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相關單位限期處理。
電力、通訊、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保障汛期時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設施養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ㄒ唬┏菐盼鬯占疤幚碓O施由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單位負責;
?。ǘ┏鞘泄才潘O施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
?。ㄈ┡潘畱糇越ǖ膶S门潘O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維護,定期進行清淤疏浚,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范圍、內容和標準,受理群眾投訴。
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受理群眾關于公共排水設施破損、堵塞、滲漏等問題的投訴后,應在 24 小時內組織養護單位進行處理。
排水設施檢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撓。第三+條 因規劃需要拆除、改建、移動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予以補償或改建,改建或移位的排水設施應符合排水設施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ㄒ唬┱級?、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設施;
?。ǘ┥米圆鸪?、改建、移位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ㄈ┫虺鞘信潘O施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廢棄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質;
?。ㄋ模┥米詫⒆越ㄅ潘芫W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溝渠;
?。ㄎ澹┰诔鞘信潘芫W覆蓋面上植樹、打樁、埋設線桿及其他標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渌麚p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公共排水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由市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城市排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鎮江市住建局負責應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11月1日起施行。